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外贸行业或迎春天
- 发布人:星洁
- 发布时间:2012-07-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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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发出口退税的新规定,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。据国税人员介绍,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,全面清理和规范出口退税政策,进一步明确了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、范围、计税依据、退税率、申报时限、申报资料和要求等内容。对于外贸企业来说,出口退税的调整将获益良多。
从1985年我国实行出口退税制度至今已有27年,在这期间出口退税政策常有变化。此次文件的出台,对现行管理文件进行全面清理,进一步明确了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、范围、计税依据、退税率、申报时限、申报资料和要求等内容,对厦门市出口企业办理缴税和退税有较强的指导意义。
新政策调整从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需求入手,打破近年来出口退税的操作模式,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单证无法实现出口退税的货物,按原来规定不予退税,同时须按内销征税。根据此次文件,对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、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等,出口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免税或征税,改变了以往出口货物不退则征的传统做法,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、简化退税手续。
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未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退税凭证,公告在现有申报资料的基础上,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。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,若需要出口的,可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出口退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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